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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组配分类

    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18-04-13
  • 发布文号

    呼政字
  • 关键词

  •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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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顾问 工作制度》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顾问 工作制度》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顾问 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13 00:00 来源:市政府办 浏览:959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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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现将《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顾问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顾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改革和完善市人民政府决策机制,充分利用国内外人才智力资源,为呼伦贝尔加快发展提供智力支持,提高政府决策科学化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聘用市人民政府顾问(以下简称“顾问”),顾问在市人民政府顾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顾问日常工作,承担顾问的聘任、联络、组织、协调、考核等具体工作。

第三条  顾问从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及有关机构的知名专家、学者以及我市重点建设行业、重点建设项目领域知名企业家中聘任;根据工作需要,对顾问实行动态聘任和管理机制。

第四条  聘请顾问,采取单位推荐与个人申报、定向邀请与公开选聘相结合的方式,按照聘任条件和程序,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择优筛选,提出聘任建议名单,报顾问工作领导小组和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印发聘任通知、明确聘期、颁发聘书,并通过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从事专业工作或研究5年以上;

(三)在所从事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熟悉我市市情、社情、民情,热心社会公共事业,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原则上60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有相当时间和精力履行顾问职责。

第六条  顾问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为市人民政府提供相关领域的信息动态和政策法律咨询;

(二)为市人民政府工作不定期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承担相关领域的重大决策、重大课题、重要经济项目、涉及社会稳定重要事项的研究论证工作;

(四)对全市突出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五)同国内外智力机构与人员加强沟通联谊,借鉴成功经验,对外宣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动态及工作情况。

第七条  顾问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以顾问名义私自招揽、开展相关业务,或者从事与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从事损害市人民政府利益或者形象的相关活动

(五)妥善安排工作时间,参加有关会议,及时通报工作任务进展情况,认真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履职尽责;

(六)因特殊情况无法完成工作任务的,需提前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沟通,以便另行指派人员。

第八条  顾问应当按要求参加市人民政府举办的专题研讨会、报告会及有关咨询活动。

对于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单位举办的专题研讨会、报告会及有关咨询活动,顾问可应邀参加。

顾问承办市政府工作事项,有权独立发表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临时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或人员处理有关事务。

    第九条  顾问认为属于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可以向顾问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意见、建议,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有关程序提交办理;日常工作建议、意见以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研究报告等方式反馈。

第十条  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市人民政府工作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顾问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组织重要活动需要顾问提供服务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或者指派具有相关专业特长的顾问参加;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单位代市政府起草有关文件、组织重要活动,需要顾问提供服务的,可以事先商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派相关顾问,参与调研、论证等活动。会议组织部门或邀请部门要形成会议纪要,载明与会顾问和参会部门意见,依据会议研究意见,拟定相关文件,报送市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顾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解聘: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