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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呼伦贝尔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编号:HGS—2014—0025)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呼伦贝尔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市、旗市区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厅)为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乡、镇(苏木)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其上级业务主管行政机关的领导下,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双重领导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行政机关的指导。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谁制作、谁审查、谁公开、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建立健全符合本机关工作实际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对政府信息,特别是公文类政府信息,应当由制作该信息的人员或科室明确公开属性,即: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行政机关的保密工作机构应指导、参与、协助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
第八条 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并审查后,仍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逐级上报至有确定权限的主管部门或者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与处理机制,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按照《条例》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将行政权力运行、财政资金、公共资源配置、公共服务、公共监管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作为重点内容公开。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相关保密规定,标有密级的;
(二)虽未标有密级,但内容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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